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广西 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市投资(招商)促进局: 《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已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桂投促发〔2015〕4号)同时停止执行。现将《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的函》(桂统审批函〔2017〕3号)和《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本统计制度转发各县(市、区)、园区投资(招商)促进局,抄送各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2017年4月17日 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及时地组织全区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统计制度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区引进区外境内资金情况。对投资合同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和分析,为我区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 第三条 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报表是地方性法定统计报表,统计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统计结果具有法律效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投资(招商)促进部门和与国内投资合作有关的单位,以及在我区设立的区外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材料,不得拒报和迟报,不得随意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第五条 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制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计工作由各级投资(招商)促进机构组织和开展,并接受同级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统计的范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外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本辖区投资合同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项目。本年新签及历年签订但报告期仍在实施的项目均在本制度统计范围。主要包括: 1. 广西区外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广西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2. 港、澳、台企业以人民币投资和其他外资企业利用在国内投资所得利润(人民币)进行再投资而未能纳入国家商务部和自治区全口径利用外资的项目。 3.
区内企业在区外境内获得的银行贷款、向区外境内发行企业债券、股票(含增发)筹集的资金。 4. 引进区外境内金融机构在广西的固定资产投资。 5. 各类PPP项目(具体合作方式包括BOT、TOT、BOO、FPI等)中属于区外境内的非政府投资资金。 6. 其他应纳入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的资金。 区外境内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投资方为企业法人的,投资方工商注册地为区外境内。 2.
投资方为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其母公司或总公司工商注册地为区外境内; 3.
投资方为自然人的,投资人身份证地址为区外境内,或有境外身份证明。 4.
含区外投资的合资项目或股份制项目作为区外项目纳入统计的,区外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资金的地域性质和金额按投资各方所属地域及股份比例分摊确定。 第七条 列入统计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投资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广西招商引资项目基层定期报表》。 4.企业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原件、盖企业公章)。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之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为规范招商引资项目统计工作,本统计制度印发以后新引进的区外境内招商引资项目和扩建、技改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或因其他原因暂未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的,需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项目简介材料,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总投资、建设期限、项目内容等基本要素。招商引资项目相关统计信息要与项目文件或项目简介保持一致。 第八条 统计时间从项目签订合同开始至合同执行完毕或项目终止。 第九条 本制度的统计报表主要包括: 1.
《广西招商引资项目基层定期报表》。 2.
《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明细表》。 3.
《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汇总表》。 4.
《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项目分省份统计表》。 5.
《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项目分市统计汇总表》。 6.
《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项目分行业表》。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第十条 各级投资(招商)促进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要求,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做好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分析工作。统计报表通过网络填报的方式报送,由各投资(招商)促进部门专职统计人员登陆进入广西投资促进信息管理系统,填好用户名和密码后,进入操作界面,根据企业填报的广西招商引资项目基层定期报表,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数据录入系统,其他系列报表自动生成。所填报项目由部门领导审核后将通过系统自动上报上一级投资(招商)促进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上报的统计项目由所在市投资(招商)促进部门统一把关审核,通过审核后,项目将通过系统自动上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全区招商项目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统计分析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并将统计数据呈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各录入项目的投资(招商)促进部门负责项目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建档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项目核查工作。上报项目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核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有项目基本情况需要变更,要逐级申请,并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十一条 对外公布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对外公布有关数据和资料应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报送时间。各市投资(招商)促进部门按本制度的要求汇总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的统计资料后,于月后6日内上报。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投资(招商)促进部门依法履行审核、检查职责,并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投资(招商)促进部门须高度重视内资统计工作,加强内资统计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大统计培训力度,确保内资统计工作质量。各级投资(招商)促进部门要依法完善部门统计数据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定期对项目统计工作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桂投促发〔2015〕4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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